凶宅索赔50万 只判10万

📅 2026-10-17📁 婚姻家事👁️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

老张在天津有套房,月租2500元。租出去一年,他等来的不是租金,而是一句话:有人在屋里跳下去了。

一、2500元的房子,一夜之间成了“凶宅”

2025年1月23日,老张和小刘签了《房屋租赁居间合同》,房子租给小刘住,月租金2500元,租期从2025年2月1日到2026年1月31日。

2025年11月23日,小刘的父亲刘某乙从这间出租屋里跳了下去。120送到医院,抢救无效死亡。

房子还是那套房子,砖没掉、墙没裂。但在房产交易里,它有了一个新名字——“凶宅”。老张算了一笔账,把小刘告上法庭,索赔50万元房屋贬值损失。

二、房东开口要50万,法院为什么只给10万

一审法院把话说得很直白:非正常死亡事件,虽然不会影响房子的实际使用功能,但会让人产生恐惧、焦虑、忌讳这些不良心理感受。

这种感受听起来很“主观”,但在交易里是客观存在的——买房的人、租房的人,对这套房的评价和愿意出的价钱,都会降低。房子以后想租、想卖,都受影响,房东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被限制了,贬值损失是真实存在的。

但法院也承认一个尴尬的现实:这种影响到底值多少钱,没法用科学方法精确鉴定,只能酌情处理。于是依据公平原则,一审判小刘补偿老张10万元。

50万到10万,中间砍掉的40万,就是“说不清”的那部分。

三、租客喊冤:人是我爸自己要跳的,凭什么我赔

小刘不服,上诉,理由听着挺硬:第一,房东说房子贬值,没有任何评估报告,纯属主观估算,“长期租不出去卖不掉”只是房东自己嘴上说的,不算有效举证。第二,事发时他不在场,父亲是因自身健康原因坠亡,无法预见、无法避免、无法克服,属于意外事件。第三,他对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,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“监督和注意义务”。

房东老张拿出了另一份东西:公安机关的笔录。笔录显示,小刘的父亲不止一次发生过要跳楼的情况,他本身有病,也有跳楼的倾向。老张认为,小刘没有尽到看护义务,对这场悲剧负有一定过错。

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,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,认为一审判小刘补偿10万元并无不当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四、你以为的,可能全错了

你以为一:“凶宅”是迷信,法院根本不理。错了。法院明确承认:它不影响使用功能,但影响交易价值。恐惧、忌讳虽是心理感受,却是客观存在的市场因素,房主的收益、处分权因此受限,贬值损失照样要赔。

你以为二:人不是我弄死的,我凭什么掏钱。错了。这类案子判的往往不是“侵权赔偿”,而是依公平原则做的“补偿”。你不需要有伤害故意,只要你的行为或身份与损害结果有牵连、有过错,就可能分担损失。

你以为三:成年人自己想不开,家属能看住吗?错了。二审驳回最关键的一点,是公安笔录里那句“不止一次要跳楼”。一旦家里有明确的自杀倾向和精神疾病,同住家属就有了现实的看护期待,不能再用“意外、躲不掉”来免责。

你以为四:房东说贬了50万,就得按50万判。错了。这种损失无法科学鉴定,法院只会酌情裁量。这次是10万,几年前北辰区法院判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,租客父亲在出租屋跳楼、房东索赔,最后只判了4万。

五、天津本地三份“凶宅”判决,结论惊人一致

买房版:南开区一起案子,李先生花84万给女儿买婚房,装修前才知道屋里曾有人非正常死亡,是邻居闻到恶臭报警才发现的。南开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,卖房人赔偿买房损失。

河北区一起案子,王女士花150万买二手房,后来得知卖家的父亲2006年在屋内自杀,卖家和中介都没说。法院认定卖家构成欺诈,撤销合同,中介退还中介费。她主张的“退一赔一”没被支持,因为房产交易目前不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。

租房版就是眼前这两起:北辰法院4万,二中院这起10万。规律很清楚——房子有没有“事”,谁瞒着不说,谁就要担责;谁让房子出了“事”,谁就可能掏钱。

六、这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

如果你有房出租:合同里务必写清“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”的披露与违约责任条款,签约前如实说明。别指望瞒过去——邻居的一句话,就能让你的隐瞒变成欺诈。

如果你家老人同住:一旦有精神疾病或明确的自杀倾向,看护就不再只是“情分”,而是可能被法庭掂量的责任。这10万元的教训说明,悲剧之后,法律还会追问一句:你尽力了吗?

如果你准备买房:别只问价格和学区,主动问中介“这套房里有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”。中介内部系统能查到,把答案写进合同,比事后打官司省事得多。

转给身边有房出租的朋友,也转给家里和老人同住的——这10万,本来可能不用赔。

存一下这篇,等你要签租房合同、或者准备入手二手房时,直接翻出来对照着谈条款。

你觉得租客该赔这10万吗?评论区聊聊,也点个在看。

七、法条索引

《民法典》第7条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
《民法典》第6条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
《民法典》第148条: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
《民法典》第509条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…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
《民法典》第711条: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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